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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出台環境質量改善量化問責辦法 損害生态環境要終身追責山西省政府辦公廳近日印發《山西省環境空氣質量改善量化問責辦法(試行)》《山西省水污染防治量化問責辦法(試行)》,明确提出對損害生态環境的領導幹部要終身追責。 根據問責辦法,環境空氣質量改善、水污染防治的問責對象爲11個設區市及其所轄縣(市、區)黨委政府主要領導、政府分管領導,主要包括副縣(市、區)長、縣(市、區)長、縣(市、區)委書(shū)記以及設區市的副市長、市長、市委書(shū)記。 空氣質量改善方面列入量化問責考核的主要指标爲環境空氣質量綜合指數、PM2.5濃度、優良天數比例。量化問責的情形是(shì)環境空氣質量綜合指數及其改善幅度或 PM2.5濃度排名落後(縣市區按排名後10位,設區市按排名後3位),且仍對工作重視不夠,環境空氣質量依然惡化嚴重(PM2.5濃度單月或連續惡化超過一定比例,或者全年累計多個月出現(xiàn)惡化情況),或者未能完成年度PM2.5和優良天數比例約束性考核目标。 問責辦法特别規定了設區市年度環境空氣質量綜合指數及其改善幅度在全省11個設區市中排名均位列後3位,且全年PM2.5平均濃度和優良天數比例兩項約束性指标中任意一項指标較上年同期惡化的,将對負有領導責任的市委書(shū)記實施問責。 水污染防治方面問責的情形主要包括兩類:一是(shì)未完成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标任務,根據地表水國考斷面水污染物超标程度或年度出現(xiàn)水質同比惡化的次數不同,對應不同的問責對象;二是(shì)未完成水污染防治重點工作,包括城市黑臭水體消除情況。水污染防治年度重點工作任意一項未完成的,或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消除比例未達到考核要求的,均要被問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