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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cūn)生活污水處理後要達到的排放(fàng)标準農村(cūn)生活污水處理工程首要确定污水處理後要達到的排放(fàng)标準。農村(cūn)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水污染物直接排向地表水體時,排放(fàng)限值分别執行特别排放(fàng)限值、一級标準、二級标準。排入具有飲用水源功能的湖庫岸邊2公裏以内的執行特别排放(fàng)限值,控制的污染因子有7項,分别是(shì)pH 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總磷、氨氮、動植物油和總氮;排入地表水Ⅱ類、Ⅲ類功能水域的執行一級标準,控制的污染因子有6項,分别是(shì)pH 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總磷、氨氮和動植物油;排入地表水Ⅳ類、Ⅴ類功能水域的執行二級标準,控制的污染因子有5項,分别是(shì)pH 值、化學需氧量、懸浮物、總磷和動植物油。标準規定,農村(cūn)生活污水處理後用于養魚或排入漁業水體的,執行《漁業水質标準》(GB 11607); 處理後用于農田灌溉或排入農田灌溉渠的,執行《農田灌溉水質标準》(GB 5084);處理後排入排堿渠和排入濕地、氧化塘(澇池)的,本标準的一級标準;其他綜合利用途徑執行本标準的二級标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