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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 文章鏈接:環保在線(xiàn) http://www.hbzhan.com/news/detail/129152.html導讀:日前,财政部、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生态環境部發布“關于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公告明确,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财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态環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爲鼓勵污染防治企業的專業化、規模化發展,更好支持生态文明建設,現(xiàn)将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公告如下: 一、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以下稱第三方防治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本公告所稱第三方防治企業是(shì)指受排污企業或政府委托,負責環境污染治理設施(包括自動連續監測設施,下同)運營維護的企業。 二、本公告所稱第三方防治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中國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區)依法注冊的居民企業; (二)具有1年以上連續從事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實踐,且能夠保證設施正常運行; (三)具有至少5名從事本領域工作且具有環保相(xiàng)關專業中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yuán),或者至少2名從事本領域工作且具有環保相(xiàng)關專業高級及以上技術職稱的技術人員(yuán); (四)從事環境保護設施運營服務的年度營業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備檢驗能力,擁有自有實驗室,儀器配置可滿足運行服務範圍内常規污染物指标的檢測需求; (六)保證其運營的環境保護設施正常運行,使污染物排放(fàng)指标能夠連續穩定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fàng)标準要求; (七)具有良好的納稅信用,近三年内納稅信用等級未被評定爲C級或D級。 三、第三方防治企業,自行判斷其是(shì)否符合上述條件,符合條件的可以申報享受稅收優惠,相(xiàng)關資料留存備查。稅務部門依法開展後續管理過程中,可轉請生态環境部門進行核查,生态環境部門可以委托專業機構開展相(xiàng)關核查工作,具體辦法由稅務總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态環境部制定。 四、本公告執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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