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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全面修改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 應建立地表水斷面生态補償機制近日,新修訂的《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安徽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yì)上獲得高票(piào)通過,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自1993年通過以來,先後于1997年、2006年進行過兩次修正。這次修訂是(shì)對《條例》的全面修改,堅決貫徹綠色發展理念,從監管方式、管控标準、防治措施等方面完善制度規範,爲推動淮河流域綜合治理、推進産業轉型升級和新舊(jiù)動能轉化、改善城鄉人居環境奠定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條例修訂施行恰逢其時 安徽省淮河流域地區在地域上,涵蓋了8個設區的市;在地緣上,與長江經濟帶地域相(xiàng)連、水系相(xiàng)通;在資源禀賦上,生物多樣性豐富,是(shì)我國重要的商品糧基地和農産品産區,是(shì)華東地區重要的煤炭和能源基地。今年10月6日,國務院批複了《淮河生态經濟帶發展規劃》,推動淮河流域高質量發展已經成爲一項國家戰略,被置于前所未有的高度。 “修訂《條例》是(shì)落實黨中央關于生态文明建設系列部署,以最嚴格的生态環境保護制度推進淮河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安徽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曹林生介紹說,雖然《條例》制定實施後取得了階段性成效,但(dàn)自2006年修改以來,其所依據的多部法律和行政法規相(xiàng)繼修改,涉及水污染防治的排污總量控制、排污許可、污染防治設施驗收、排污費(fèi)征收等制度發生重大調整,亟需修訂《條例》與有關上位法保持一緻。 且受淮河流域坡降小、流速緩、閘壩多的影響,水體自淨能力較差,水環境容量不高,且流域周邊化工、農副産品加工等行業企業排污量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尚不能完全滿足發展需要,也亟需修訂《條例》提升淮河流域水污染治理實效。 “《條例》的修訂施行恰逢其時,不僅進一步完善了全省生态文明建設的法規體系,而且對打好當前‘碧水’保衛戰、改善淮河流域生态環境、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方式變革、推動區域協調發展具有深遠的曆史意義和重要的現(xiàn)實意義。”曹林生說。 新增多項水污染防治機制 新修訂的《條例》從法律層面明确了水污染防治各項機制。 目前,安徽省全面推行“河(湖)長制”,建立了省市縣鄉村(cūn)五級河長組織體系。這被寫入了《條例》,在明确要求省、市、縣(市、區)、鄉鎮(街道)建立河長、湖長制,分級分段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内河道湖泊的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xiàn)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等工作的同時,還要求強化監管考核機制,由上級河長、湖長負責組織對相(xiàng)應河道湖泊下一級河長、湖長進行考核。 新修訂的《條例》增加了建立地表水斷面生态補償機制的規定,要求省及淮河流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地表水斷面生态補償機制,落實本行政區域水環境質量管理責任。 去(qù)年12月,安徽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安徽省地表水斷面生态補償暫行辦法》,列入了121個斷面,基本覆蓋了安徽省長江、淮河幹流及重要支流、重要湖泊,遵循誰超标誰賠付,誰受益誰補償原則。在此基礎上,印發了關于全面推進市縣(市區)域地表水斷面生态補償工作的通知(zhī),逐步實現(xiàn)省域範圍地表水斷面生态補償全覆蓋。今年以來,省環保廳聯合省财政廳,每月計算污染賠付金和生态補償金,通報各市政府并向社會公布。 新修訂的《條例》還增加了建立水污染防治聯防聯控機制的規定,要求淮河流域上下遊相(xiàng)關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聯防聯控機制,協同做好跨界水體污染防治、水質聯合監測、信息共享、聯動執法和突發水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等工作,提高水環境質量,保障水環境安全。目前,全省跨市、跨縣包括與江蘇、浙江省等相(xiàng)鄰市縣共簽訂跨界聯防聯控協議(yì)28份,其中跨省市、縣間簽訂協議(yì)14份,基本實現(xiàn)敏感水域全覆蓋。 控制重點水污染物排放(fàng)總量 新修訂的《條例》明确,淮河流域實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fàng)總量控制制度。 對突破排污總量控制指标行爲的規定,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的相(xiàng)關規定,新修訂的《條例》作出調整,要求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fàng)總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标的地區,省人民政府生态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fàng)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 新修訂的《條例》還作出多項禁止性限制性規定,如禁止在淮河流域新建化學制漿造紙(zhǐ)企業和印染、制革、化工、電鍍、釀造等污染嚴重的小型企業。嚴格限制在淮河流域新建印染、制革、化工、電鍍、釀造等大中型項目或者其他污染嚴重的項目;建設該類項目的,應當事前征得省人民政府生态環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并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内,禁止設置排污口。在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應當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在水體中清洗裝貯過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車輛、船(chuán)舶和容器;向水體排放(fàng)、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在河流、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xiàn)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fàng)、貯存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等行爲,也被明令禁止,違反者要承擔相(xiàng)應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