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聲明】:我們尊重原創,也注重分享。有部分内容來自互聯網,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僅供學習參考之用,禁止用于商業用途,本平台對轉載、分享的内容、陳述、觀點判斷保持中立,不對所包含内容的準确性、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證,僅供讀者參考,如無意中侵犯了哪個媒體、公司 、企業或個人等的知(zhī)識産權,請聯系删除。謝謝!
|
我國急需出台 《生态文明建設促進法》黨的十九大提出,建設生态文明是(shì)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千年大計。在曆屆黨的代表大會中,将生态文明、生态環境放(fàng)在如此的高度來對待,黨的十九大還是(shì)第一次。這說明生态文明建設對于我國新時代社會主義建設而言已經非常重要了,因此立法機關應當響應黨的号召,及時出台《生态文明建設促進法》,順應時代背景的新要求,順應治國理念的新要求,順應依法治國的新要求。 雖然我國立法中已經有《環境保*》等一系列保護環境與資源的法律,但(dàn)是(shì)制定《生态文明建設促進法》依然具有極爲重要的意義,可以實現(xiàn)三個創新。 一是(shì)現(xiàn)代法學思想建設的創新。 我國的法律體系是(shì)以馬克思主義理論作爲法學理論的根基,在傳統馬克思主義思想體系中,是(shì)以資本論爲基礎,對社會的構建主要強調财産如何分配,對生态文明建設的論述相(xiàng)對比較少,對社會的建設也很少從生态建設角度來闡述。而在當代法學思想體系建設中,将生态文明建設上升爲立法,生态文明思想很可能會成爲當代馬克思主義的思想,因爲生态文明促進法主要是(shì)把生态作爲一種新的财産權,是(shì)整個社會共享的,這種思想不僅僅是(shì)法學思想的創新,同時也是(shì)對馬克思主義理論的一次完善。 二是(shì)生态文明法律體系的創新。 《環境保*》是(shì)以污染防治法和資源保護爲體系的,污染防治和資源保護最終的結果能夠促進生态文明的提高、生态環境的改善,但(dàn)是(shì)《生态文明建設促進法》則完全不同,促進法不僅涉及污染防治和資源保護,而且還涉及國家建設的方方面面,例如社會建設、經濟建設、文化建設、思想建設等,可以真正構建成完善的生态文明法律體系。 三是(shì)權利義務表達方式的創新。 從法律形式來看,對生态文明建設立法,應當采用促進法的形式,即《生态文明建設促進法》,目前我國已經擁有《清潔生産促進法》《循環經濟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中小企業促進法》《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就業促進法》、電影産業促進法》等7部促進法。 從本質上看,這些促進法和其他法律并不一樣,其他法律講權利義務、*律責任,都具有懲罰性,隻要涉及法律責任就是(shì)對财産或者權利的限制和剝奪。而促進法則不是(shì),它是(shì)一種倡導性立法,以鼓勵爲主,雖然也有權利有義務,但(dàn)是(shì)履行了義務即獲得了一種權利,就是(shì)受表彰權、受激勵權,國家要給予獎勵、給補貼。 筆者以爲,制定《生态文明建設促進法》應當體現(xiàn)“三性”。 首先,定位要體現(xiàn)權威性。 在立法時,要将《生态文明建設促進法》定位成爲生态文明建設領域的綱領性法律來對待,要比《循環經濟促進法》《清潔生産促進法》等促進法具有更高的法律位階和權威性。因爲《循環經濟促進法》的内容隻涉及經濟建設領域,《清潔生産促進法》也隻在生産領域内發揮作用,而《生态文明建設促進法》的内容則要涉及*、經濟、文化、社會、生态等不同領域,在這些不同領域之内的法律行爲,都要受《生态文明建設促進法》指導。 因此,爲了凸顯生态文明建設的重要性,可以将該法定位成爲生态文明建設領域之内的“小憲法”。 其次,結構要體現(xiàn)全面性。 因爲生态文明建設涉及面非常廣泛,不同領域之内都要踐行生态文明建設的思想,因此從内容結構來看,《生态文明建設促進法》在立法設計時,除了要遵守一般法律規範的結構設計之外,篇章布局還應當盡可能全面,要設計不同的篇章來對*、經濟、文化、社會、生态等不同領域之内的生态文明建設活動加以規範,體現(xiàn)出法律促進生态文明建設的全面性。 最後,内容要體現(xiàn)指導性。 從性質來看,《生态文明建設促進法》屬于倡導性立法,雖然有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但(dàn)是(shì)懲罰并不是(shì)該部法律的特色,因而正面的鼓勵要多于反面的限制。這就決定了《生态文明建設促進法》必須具備指導性,不僅要指導環境立法,同時要指導經濟立法、民事立法、刑事立法、行政立法,要爲部門法的立法提供思想指導。與此同時,對于國際條約的簽署以及國際合作,凡是(shì)要承擔國家義務時,《生态文明建設促進法》也應當提供法律思想的指導。 |